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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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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3 13:42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01-22 21:01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1-22 21:54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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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01-22 23:03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但不能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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