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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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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9 20:29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03-09 09:24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3-09 09:46
正好看书看到这里了,我来说两句自己的理解吧。先上权威的解释。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就不同点来说,行政诉讼的相对方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裁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直到二审终审。而行政复议进行裁定(直观的说)是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意思就是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不得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这个时候就只能走行政诉讼的路子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3-09 10: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 2楼网友:佘樂
  • 2021-03-09 10:39
行政诉论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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