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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正确吗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8 02:47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1-27 17:23
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正确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1-27 18:05
看你说的是什么票据
一般银行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所以到期兑现时不需要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1-27 18:53
有利害关系人申报,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催告的票据和利害关系人的票据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否则权利归利害关系人。 在法定60天的公告期内,无人主张申报,由法院判定票据无效。催告申请人可按判决书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 直白的话 ,就是比对程序,我报失让法院给我证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期限内没人异议就可以主张我的权利,但这时有人说是他的了,那就拿出证据比对,证明无误当然就归他了。否则到期还是我的。 比对无误时,但双方对这权力的主张有异议,双方都可以提起普通诉讼,由法院裁定,这时双方各提供证据,谁的证据有力就判给谁,一般会判给有经济交易实质的那人,即失票人,除非持票人证明自己合法取得的,比如有背书证明。(这时的持票人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背书的前手是合法取得的,失票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又会判给持票人。但如果前手背书人是捡到或盗取等非法取得,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抗失票人,归失票人所有。 不论判给谁,他们两没得到主张权力的,可以实施追索权,向付款人或背书人要求付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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