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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丢失公示催告结束,申请除权判决书时需要什么材料?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01:40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02-07 10:57
承兑丢失,正在进行公告是催告,丢失时么有该背书章也出了相关证明。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2-07 11:24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因 灭/丢失 票 张,出票人为: ,出票银行为: ,收款人为:
票号为 ,账号为: 。
票面金额为: 元。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2-07 12:33
除权判决只是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无人及时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在整个程序中并没有对权利是否真实存在按照一般诉讼程序作全面实体性审理。所以,除权判决与实际情况可能相悖,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能并不是真实的权利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可能由于各种正当的理由,未能及时申报权利。所以,考虑到这一情况的存在,必须给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以某种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这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仍是作出原除权判决的法院。该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不仅应该审查该原告没有及时申报权利的原因是否正当,而且,应该对双方的争议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审理后认为利害关系人实际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而且未能及时申报是基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法院就应撤销此前的除权判决。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后,原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应该返还其此前根据除权判决已经取得的款项,并按照判决支付一定的利息。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寻求救济的范围比较狭窄,没有涵盖法院违法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等情形,应该在以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拓宽,以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不好意思,这方面不是很懂,但是提供相关的救济方法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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