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某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A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A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A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公司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到240美元/公吨。
问:(1)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解析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2 06:51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03-21 15:1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3-21 16:25
(1)合同关系存在.因为C公司对对A公司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但交货期为11月”),视为新的要约,A公司未同意其新的要约(”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又提出了新的要约,C公司之后又对其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最终,A公司承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提出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只是对C交货日期为11月的具体化,不能视为新要约,而只能视为承诺,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可以为: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可以为: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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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21 17:32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2)合同未成立。因为中方已在外商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外商来电属于新要约,中方2650报价,是对于外商要约的回答(回盘),双方,没有完成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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