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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抚养四十三岁重度残疾儿子义务?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9 20:39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02-09 15:27
父母有抚养四十三岁重度残疾儿子义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2-09 16:10
对于10岁及10岁以上的孩子,愿意跟随父母亲哪一方生活,应该听取他自己的意见。
而且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中都是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所以,首先如果你的孩子可以清楚的表达他愿意跟你,那法院是会结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同予以考虑的(对此,我并不认为一定要限制孩子的年龄,法律是死的,实际判案其实也会很灵活的)
看到你很想和孩子一起生活,我认为你首先是一个有爱心,负责任的母亲,如果你能进一步向法院证明你的经济状况足以很好的抚育孩子(何况如果孩子跟你了你,他们父子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因你们婚姻的结束而消失,作为父亲一方,他仍然要承担对子女的相关义务,加上你自己的收入,应该没有问题。)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
而且你丈夫是残疾人,即使他他和你一样对孩子充满关爱,但这必然对他行使抚养义务造成一定的障碍,所以我认为法院最终还是会支持你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duile
  • 2021-02-09 17:33
对未成年弟弟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如果弟弟已成年,被鉴定为精神病,可依法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哥哥是弟弟最近的近亲属,依民法通则也有义务作为弟弟的监护人。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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