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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归哪个部门管

答案:1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0:34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02-06 00:04
市政道路归哪个部门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06 00:29
问题一:市政路是归什么部门管理 看你指的是什川管理,如果是路面、路灯、下水道的维修等,就是市政维护部门,如果是道路的绿化则是园林部门,如果道路的保洁是环卫部门。当然,这些部门在各地的称谓和归属是不同,有些属于住建局,有些属于城管局。问题二:城市道路规划归哪个部门管? 建设归建设局,设计规划属于规划局的职责。问题三:市政工程归政府那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也就是建委)或建设局领导视项目大小和出资情况而定,当然有些地方专门成立有重点工程建设矗理局或城投公司(虽然不是政府机关但是行使部分权力)专业负责市政项目的建设。问题四:市政工程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的 他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该是同一个,建设局或者公用事业局。根据各地市的情况而定。最早市政、环卫、园林、是一个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渐对职能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问题五:市政管理处是什么单位 市政单位包括市政管理单位和市政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市政施工单位则是企业单位。
市政管理单位一般是指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市政公用局是行政单位,隶属于市政府或城建委;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城管局或城建局。主要负责城区主要道路、桥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隧道地道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还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等工作。下属的有市政道路管理所、市政照明管理所、市政桥梁管理所、市政隧道地道管理所、市政排水监督管理所(城区防汛防台管理所)、市政设施研究所等基层单位。
市政施工单位一般是指各类市政工程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隶属于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的下属单位,但现在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市政一般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问题六:城市规划布局归哪个部门管 属于规划局管。
不过,各地规划局机构设置不一样,有的也叫城乡规划局,如深圳、上海等实行大部门制的也叫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问题七:城市道路规划归哪个部门管? 市政建设局问题八:公路与市政界应如何划分,具体由那个部门确定? 市政界与公路界往往是在一起的 而且是背对展示的 市政界以内的区域 一般是城市区域 管辖权一般往往为市级部门 比如 交通信号灯 由市级交警部门管理 道路由市政来处理摊铺 ; 公路界 顾名思义 就是 公路局来管辖的地方 一般公是 城区与城区间相连的国道 这部分不般不属于标准的城区 或 市区 交通信号灯一般由公路局来负责 等等
市政界是指城市道路与公路的交界,也是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分界线。市政界标志着两侧的道路及其设施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公路与城市道路的管理模式、方法、规则、硬件设施配置等都有很多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公路设施不同: 公路:仅有硬路肩。没有路缘石和人行道 城市道路:道路两侧设有路缘石,并设有人行道。许多路段还应铺设盲人步道砖和无障碍道口。公交站台处还应设置港湾式停车场。
2、排水设施不同:
公路:公路排水只收集路面雨水。收集方式采用明边沟排水。 城市道路: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分流。雨水收集方式雨水井收水。污水应经污水处理厂处置后排入公共水体。
3、交通设施不同: 公路:不需划分车道、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道等 城市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导视标志、设置信号灯、监视器、人行斑马线等完善的交通设施。
4、路灯设施不同: 公路:在路灯设置上没有详细要求。 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等级不同、环境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等级的路灯。
5、道路管理、养护标准不同: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管理模式、养护模式、审批程序均有很大不同。同时公路与城市道路分属于不同系统,资金来源也不同。
6、交接方式不同 城市道路及市政配套设施无论是谁开发建设都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由于许多地区没有真正纳入城市地界,造成其配套设施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社会矛盾突出。问题九:城市道路路名的完善是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道路不是政府所拥有的私家财产,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谁来命名、如何命名,却又涉及城市道路命名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城市道路命名权。城市道路命名权在我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因而,怎样给城市道路命名,往往是单靠政府权力,“一言为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没有统一的行权规则。这种无法可依的现实又恰恰是对立法的一种需求和呼唤。城市道路命名权走上法治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却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尤其是面对诸多道路命名案例时的迫切要求。在城市道路命名立法时,就道路命名权应当确立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城市道路命名权应遵循下列四项法律原则和基本规范:
一是尊重民意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应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权利主体的意志即所谓“民意”,道路命名权的行使,应由作为权利主体的城市市民,在符合自身意志的范围内对道路名称作出选择。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不少城市道路的命名,多是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拍板定夺,市民少有参与。“官本位”思想以及固有的财产主人思维阻碍了政府对民意充分尊重的习惯养成。民意缺席,政府闭门造车,或者公开拍卖,一令敲定路名,这种命名权行使方式,减弱了市民对城市的认同度和归属感。因此,应强调城市道路命名权中的尊重民意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在设计城市道路命名权基本规范时,应从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财产资源的实际性质出发,将城市道路命名权的主体通过立法的方式真正归还民众,直接规定道路命名权的主体为城市居民,而不是政府。在道路命名权关系中,政府只是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人。在规定道路命名权、更名权行使方式时,也应明确对市民意见的尊重。已有相关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对民意的尊重,如《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即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显然,城市道路命名立法也应确立此类基本规范。
二是文化优位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应充分尊重城市文化及路名的个性要求。在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应优先选择精神文明;在追求经济收入和城市文化之间,应优先选择城市文化。简言之,应确立文化优位的原则,淡化商业色彩,避免物欲侵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确立了“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原则,仿照这一立法精神,在道路命名权行使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城市道路本身涵摄的人文和自然地理之文化特征。据此,城市道路命名权的行使应排斥实践中流行的有偿原则,即不宜使城市道路命名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城市道路命名权的基本规范应明确规定“不得有偿冠名”。类似规范在我国地方立法中也已经出现,如《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即规定,对于城镇道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
三是程序公开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尽管属于市民,由广大民众行使,但这并不排斥政府的角色介入。政府作为城市道路命名权关系中的义务人,应该承担起保障权利人正当而科学地行使道路命名权的政府职责。但作为政定介入的权利行使过程,应遵循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一方面要求为城市道路命名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对命名的方式及评定,可采用听证会形式,广泛吸纳民众意见,集思广益,并滚动性公布进展情况及结果。另一方面还要求这一过程应该受到有效监督,以避免出现所谓“权力寻租”,保证结果公正合理。这也是对民意的尊重,与尊重民意原则一脉相承。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未来城市道路命名权立法应明确规定道路命名权行使的方式、程序、监督等具体行为规则,以确立城市道路命名权......余下全文>>问题十:桥梁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一般是当地的交通局或是公路局管理,如果是BT模式的,则是私人、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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