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产生暴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 提问者网友:回忆在搜索
- 2021-01-26 21:51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1-26 22:39
- 1楼网友:逐風
- 2021-01-26 23:42
节选一段文章在此,与楼主共同欣赏一下:
开发商从拿到土地,到销售给业主,至少也得有两三年时间,正是这两三年时间,由于土地自动升值的效益,使开发商获得了超额的利润。比如,某开发商以一定的价格拿到一块地,此时周边的房价是5000元/m2由于他的房子要两三年后才会销售,此时假如市场的繁荣状况没有多大的变化,周边房屋价格已经上涨20%,达到了6000元/m2,该开发商自然是以接近于6000元/m2的价格水平出售房屋,而不可能按照当时的5000元/m2来销售,这样一来,这20%的房价自动上涨带来的开发项目增值收益就归开发商了,成为了他的利润。实际上,这个增值收益开发商不仅贡献有限,而且由开发商占有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从而导致了开发商暴利的产生。
因为,按照相关的土地法律,业主购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这两三年开发时间也包括在该土地建设使用权的70年内。也就是说,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两三年内,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也应当归业主。因此,该地块上的房屋价格上涨的收益自然也归该地块的权利持有人,即业主所有,而开发商仅仅类似于托管人。而作为土地的临时托管人,不应该以那块土地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土地升值的收益,最多只应获得一定的佣金而已。
但是,现实的收益配置格局却完全颠倒过来了,这个托管人在房屋销售的时候却成了委托人的主子,开发上僭取了业主的地权,并据此占有了那笔本来应当归业主享有的收益,业主反而必须购买这个升值后的地权。合理的顺序应该是:业主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土地,然后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获得其应得的佣金,而房屋和土地在开发期间增值的收益归业主所有,这才是公平合理的事情,而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在开发期间土地和房屋的价格上涨变成了购买成本,不仅导致房价的虚高,而且开发商获得了非法的利润。
这也是为什么业主自建房屋能够降低房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只有开发商有权取得土地,开发商在从政府手中购买土地再建房销售给业主的这段时间里,暂时持有这块土地的权利,开发商充分利用这个权利上下通吃,先是以土地作抵押从银行借贷开发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雇佣设计商、建筑商,并随意控制他们。而市民之所以要向开发商购买房子,是因为只有开发商能够获得建设房屋的土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根本就不可能指望开发商成为服务者,开发商取得对业主至高无上的主宰地位也就完全正常了。
在欧美各国的统计中,通常只单列一个建筑业,在服务业中也有不动产服务业,但其性质与我们的二手房中介类似,整个统计项目中根本没有“房地产开发业”,土地持有人自建房屋的时候,只有分散的、在不同阶段各自介入的设计商、建筑商、园林服务供应商等等。
可以说,“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要重建房屋市场,保障业主权利,就需要回归自然的城市房屋供应模式,即让市民直接购买建设其住房的用地,或者是向城市政府,或者是向城郊农民,让他们一开始就成为自己房屋所占土地权利的持有人,这样土地与房屋在开发期间的增值收益就会归业主所有,从而摆脱开发商的巧取豪夺,使房价中包含的成本和利润回归一个合理的水平。如果真正能够做到这个程度,那么即使仍然有暴利的发生,恐怕也不会出现“全民共忿”的局面了
- 2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1-26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