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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8月末签合同上班,10月5日离职,公司以我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去办离职,而未为我发放9月整月工资,称11月20日一起发工资给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7 22:54
  • 提问者网友:且恨且铭记
  • 2021-04-27 04:17

我整个9月都工作了,难道就因为我未去办离职,就不给我发放了吗?? 这样不算变相拖欠工资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4-27 05:04

那要看你们公司的工资是压多久,一般情况来说最多压一个月(例如9月份的工资最迟在10月31日前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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