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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诉有独三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01:25
  • 提问者网友:献世佛
  • 2021-03-07 03:24
法律~民诉有独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03-07 04:25
呵呵,你要慢慢琢磨了,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例如,某甲有瓦房6间,甲的两个儿子乙、丙对他很不孝敬,甲的弟弟丁对一直很好,所以甲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弟丁,遗嘱确定在他死后,6间房屋由其弟丁全部继承。甲死后,甲的长子乙首先抢占了该房,次子丙在与长子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兄弟二人平分该房,甲的弟弟得悉后,认为真正有继承权的是自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他继承全部房屋。这时,乙和丙都为被告,于是,就形成了两个诉讼的合并审理。一个是乙和两之间的诉讼,即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对乙和丙提起的诉讼,即参加之诉。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参加之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防止因分别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行雁书
  • 2021-03-07 05:51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都是案件当事人,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本案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例子比如:甲乙达成了货物买卖合同,乙方因此又向丙定了货。由于乙没有及时的付货款给丙,丙遂没有及时给乙发货,导致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甲起诉乙要求履行其买卖合同时,乙抗辩说是丙未发货。这时丙参与进诉讼的话,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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