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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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6 13:40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2-06 02:49
案例介绍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06 03:08
问题一:案例介绍 【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应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方某另外向俞某介绍了几个木工共同做工,同工同酬。双方约定:按照农村习惯,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数向方某等人支付报酬,按照当时惯例每人每天以80-85元计算工钱,俞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顿及香烟一包。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施工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故方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打家具,提供劳务,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数支付报酬,原被告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属于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应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劳动法。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是赔偿责任主体;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互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方某等人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原告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原告方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在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到法院立案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界定二类合同的性质,应注意把握如下区别:1、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服务;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通过一定专业技术而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余下全文>>问题二:什么是案例简介: 大体内容、、问题三:论文指导老师说“辅以实例说明'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你写的论点都是空的,
没有实际的实例来证明
所以要加一些例子,或者实验数据什么的。问题四:案例分析的介绍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案例分析题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问题五:社会经验到底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有社会经验的人是什么样的? 社会经验一词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绝对的定义,所以导致很多人都误解为“某个人自学校毕业开始一直到当下,在这个时间段里的人生经历”,貌似是只有“毕业后”才算是进入社会了。这并不准确,因为这个概念中包含了太多的个人色彩,其实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社会,我们也并非是吃的亏越多社会经验也就越多,因为“吃亏”只是我们社会经历的一个方面,很多的人生哲理和社会技能是需要在“获利”中领会的。 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义所谓的“社会经验”呢,首先要解释“经验”一词。经验是指从亲身经历的事件中所体会出的人生哲理或处世技能。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事件”既包含了让我们“吃亏”的事件,又包含了让我们“得利”或者“荣耀”的事件。设想往往一个人总是处于社会的底层,总是受人欺压,他本人的思想和境界也会很低,甚至是偏激,所以我们又怎么能说这样的人社会经验丰富呢?其次要解释“社会”一词,社会从汉字的本意上说,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宏观上,社会就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的团体,并形成了机构、国家等组织形式。所以,将“社会”和“经验”结合起来总结,它的定义就是:某个社会主体(人或者组织)从亲身经历的所有事件中所体会工的正面的和负面的人生哲理和处世技能。 从时间上讲,我们每个人(社会主体)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进入了开始积蓄社会经验的阶段,并非是“从学校毕业之后”开始计算,因为那应该叫“工作经验”或者“行业经验”,而非“社会经验”。从来源上讲,我们每个人(社会主体)经历的任何事件,都是客观存在的,都属于社会事件的范畴,所以都应该是社会经验的来源,而并非是“你没有干过某一个工作,就没有社会经验”,再次声明,那应该叫“行业经验”或“工作经验”。从程度上讲,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都在积累着不同程度或深度的社会经验,但是都不够全面。一个社会主体只有依次经历过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领域的“底层—中层—高层”之后,他才可以说他有着这个行业或者这个领域丰富的社会经验,仅仅经历某一个层面是无法产生全面而深刻的体会的。问题六:李新的经典案例简介 2001年与国际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大中华区合作,共同打造的“百事母亲水窖”家喻户晓 ,该公益项目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界人士们的大力支持,时至今日13年百事可乐累计捐款5300多万元 。在中国百事的品牌形象因此深入人心,把一个品牌从“卖我”到“爱我”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2002年与雪花啤酒集团 合作,当年提出了“全面渠道建设”的理念,为雪花啤酒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保障基础。2004年策划了华润雪花啤酒与国际营销大师科特勒签约,讲述了一个“畅享成长”的品牌故事,使雪花啤酒主线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 2004年9月,策划实施“鲁花”危机公关全案,凭借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及丰富的危机公关实战经验,成功的将竞争对手击溃,一场有史以来中国食用油市场最残酷的大战以金龙鱼“1:1:1”大败而告一段落 。注:在“鲁花”食用油市场遭遇重大危机,宣称1:1:1的竞争对手“金龙鱼 ”,利用中国粮油学会油脂专业分会副会长李志伟的观点,通过密集的媒体广告轰炸,把“鲁花花生油”逼上了绝路。2004年率领胜者策划团队 与华润雪花啤酒集团强强合作,对雪花啤酒品牌 进行全面梳理,大胆创新并提出了“勇敢、激情” 众人参与的品牌文化方案,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与策划,一场大型企业公关活动“雪花啤酒勇闯天涯 ”全案通过了审核。2005年9月,一场挑战极限的勇敢运动——穿越雅鲁藏布大峡谷,探索成长之旅的大型探险活动拉开了“雪花啤酒,勇闯天涯”的序幕。从穿越雅鲁藏布大峡谷到冲破雪线,从皑皑雪山到国境线,从专业挑战到激情参与,从徒步行走到驾车团队,雪花啤酒勇闯天涯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员勇闯运动在中国大地悄然而起。截止2012年,雪花啤酒十年十倍速裂变,从一百万吨到一千万吨,从寂寂无名到全球销量第一,李新与雪花啤酒共同跨越了中国啤酒全球争霸的历程。 2008年5月率胜者策划团队 ,为汶川地震捐款捐款1亿的“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集团)进行全案营销策划,利用网络互动传播与媒体结合的立体营销模式,使“王老吉”品牌通过事件营销大获成功。在央视赈灾晚会上“加多宝捐款1亿元”的牌子举起10分钟内, “是谁胆敢捐款1个亿?王老吉疯了!”、“封杀王老吉”、“加多宝捐款1亿元!加多宝就是王老吉”、“王老吉是民族英雄”、“买王老吉就是为灾区捐款!”、“不要吝啬你的鼠标!为王老吉转帖也是赈灾!”这一个个极具感召力的经典网贴,遍布各大社区、论坛等网络,2个小时之内网贴转发量达8000多万,一场声势浩大的网民舆论像冲击波一样引爆了中国互联网。注:据统计2008年“王老吉”年销量额比原计划增加100亿。
【审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打家具,提供劳务,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数支付报酬,原被告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属于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应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劳动法。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是赔偿责任主体;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互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方某等人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原告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原告方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在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到法院立案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界定二类合同的性质,应注意把握如下区别:1、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服务;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通过一定专业技术而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余下全文>>问题二:什么是案例简介: 大体内容、、问题三:论文指导老师说“辅以实例说明'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你写的论点都是空的,
没有实际的实例来证明
所以要加一些例子,或者实验数据什么的。问题四:案例分析的介绍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案例分析题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问题五:社会经验到底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有社会经验的人是什么样的? 社会经验一词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绝对的定义,所以导致很多人都误解为“某个人自学校毕业开始一直到当下,在这个时间段里的人生经历”,貌似是只有“毕业后”才算是进入社会了。这并不准确,因为这个概念中包含了太多的个人色彩,其实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社会,我们也并非是吃的亏越多社会经验也就越多,因为“吃亏”只是我们社会经历的一个方面,很多的人生哲理和社会技能是需要在“获利”中领会的。 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义所谓的“社会经验”呢,首先要解释“经验”一词。经验是指从亲身经历的事件中所体会出的人生哲理或处世技能。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事件”既包含了让我们“吃亏”的事件,又包含了让我们“得利”或者“荣耀”的事件。设想往往一个人总是处于社会的底层,总是受人欺压,他本人的思想和境界也会很低,甚至是偏激,所以我们又怎么能说这样的人社会经验丰富呢?其次要解释“社会”一词,社会从汉字的本意上说,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宏观上,社会就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的团体,并形成了机构、国家等组织形式。所以,将“社会”和“经验”结合起来总结,它的定义就是:某个社会主体(人或者组织)从亲身经历的所有事件中所体会工的正面的和负面的人生哲理和处世技能。 从时间上讲,我们每个人(社会主体)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进入了开始积蓄社会经验的阶段,并非是“从学校毕业之后”开始计算,因为那应该叫“工作经验”或者“行业经验”,而非“社会经验”。从来源上讲,我们每个人(社会主体)经历的任何事件,都是客观存在的,都属于社会事件的范畴,所以都应该是社会经验的来源,而并非是“你没有干过某一个工作,就没有社会经验”,再次声明,那应该叫“行业经验”或“工作经验”。从程度上讲,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都在积累着不同程度或深度的社会经验,但是都不够全面。一个社会主体只有依次经历过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领域的“底层—中层—高层”之后,他才可以说他有着这个行业或者这个领域丰富的社会经验,仅仅经历某一个层面是无法产生全面而深刻的体会的。问题六:李新的经典案例简介 2001年与国际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大中华区合作,共同打造的“百事母亲水窖”家喻户晓 ,该公益项目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界人士们的大力支持,时至今日13年百事可乐累计捐款5300多万元 。在中国百事的品牌形象因此深入人心,把一个品牌从“卖我”到“爱我”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2002年与雪花啤酒集团 合作,当年提出了“全面渠道建设”的理念,为雪花啤酒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保障基础。2004年策划了华润雪花啤酒与国际营销大师科特勒签约,讲述了一个“畅享成长”的品牌故事,使雪花啤酒主线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 2004年9月,策划实施“鲁花”危机公关全案,凭借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及丰富的危机公关实战经验,成功的将竞争对手击溃,一场有史以来中国食用油市场最残酷的大战以金龙鱼“1:1:1”大败而告一段落 。注:在“鲁花”食用油市场遭遇重大危机,宣称1:1:1的竞争对手“金龙鱼 ”,利用中国粮油学会油脂专业分会副会长李志伟的观点,通过密集的媒体广告轰炸,把“鲁花花生油”逼上了绝路。2004年率领胜者策划团队 与华润雪花啤酒集团强强合作,对雪花啤酒品牌 进行全面梳理,大胆创新并提出了“勇敢、激情” 众人参与的品牌文化方案,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与策划,一场大型企业公关活动“雪花啤酒勇闯天涯 ”全案通过了审核。2005年9月,一场挑战极限的勇敢运动——穿越雅鲁藏布大峡谷,探索成长之旅的大型探险活动拉开了“雪花啤酒,勇闯天涯”的序幕。从穿越雅鲁藏布大峡谷到冲破雪线,从皑皑雪山到国境线,从专业挑战到激情参与,从徒步行走到驾车团队,雪花啤酒勇闯天涯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员勇闯运动在中国大地悄然而起。截止2012年,雪花啤酒十年十倍速裂变,从一百万吨到一千万吨,从寂寂无名到全球销量第一,李新与雪花啤酒共同跨越了中国啤酒全球争霸的历程。 2008年5月率胜者策划团队 ,为汶川地震捐款捐款1亿的“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集团)进行全案营销策划,利用网络互动传播与媒体结合的立体营销模式,使“王老吉”品牌通过事件营销大获成功。在央视赈灾晚会上“加多宝捐款1亿元”的牌子举起10分钟内, “是谁胆敢捐款1个亿?王老吉疯了!”、“封杀王老吉”、“加多宝捐款1亿元!加多宝就是王老吉”、“王老吉是民族英雄”、“买王老吉就是为灾区捐款!”、“不要吝啬你的鼠标!为王老吉转帖也是赈灾!”这一个个极具感召力的经典网贴,遍布各大社区、论坛等网络,2个小时之内网贴转发量达8000多万,一场声势浩大的网民舆论像冲击波一样引爆了中国互联网。注:据统计2008年“王老吉”年销量额比原计划增加1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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