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古代关于法制与道德的论述

答案:3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31 19:54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3-30 22:22
古代关于法制与道德的论述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3-30 22:46
《论语》中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内史掌王八柄及?事之法纳以诏王听治命孤卿大夫则策命以四方之事书则读之王制禄则费为之赏则亦如之故王以为左右手费芳未反]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民为马,故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善御马正衔勒,齐辔策,均马力,和马心,故口无声而马应辔,策不举而极千里;善御民,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齐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顺从,刑不用而天下治。是以天地德之,[天地以有为德]而兆民怀之,[怀归]夫天地之所德,兆民之所怀,其政美,其民而众称之。[其民为众所称举也]今人言五帝三王者,其盛无偶,威察若存,[其盛以明察帝若存]其故何也?其法盛,其德厚,故思其德,必称其人,朝夕祝之,升闻于天,上帝俱歆用永厥世而丰其年。不能御民者,弃其德法,专用刑辟,譬犹御马,弃其衔勒而专用棰策,其不制也,可必矣。夫无衔勒而用棰策,马必伤,车必败;无德法而用刑,民必流,国必亡。治国而无德法,则民无修,民无修则迷惑失道,如此上帝必以其为乱天道也。苟乱天道,则刑罚暴,上下相谀,[谄谀]莫知念忠,俱无道故也。”——摘自《孔子家语》
  德唯善政,政在养民——《尚书》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3-31 00:17
我暂时保留意见!
  • 2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3-30 23:37
法制与德制,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一般而言,德制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依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追问可能我问的有问题?我想知道:古代有关法制(律)及道德论述的原文,不是我们现在的解释。我想取有关论据,想作一篇和你们类似的作文。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