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二人共同拥有住房1栋、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以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想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不在A市而不辞而别。
问题:
(1)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2)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帮下忙`
答:
一、乙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店面是双方共同财产,处分应当经双方同意。但是乙没经过甲同意,对丙撒谎,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加上甲在外地工作,使得丙有理由相信房的处分是经双方同意的后果,所以乙丙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房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原本由甲乙夫妻共同拥有变为由丙所有。
二、乙要对甲承担责任。应该把购房款中属于甲的部分归还给甲。
1.丙属于善意取得,买卖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乙行为合法,卖前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卖后为丙,因为不动产以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
乙对丙无需承担责任,解决办法为:可诉讼离婚,法院有办法送达诉状,财产分割需法院调解分割…另:房子所有权已经转移,无法拿回,只能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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