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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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22 02:08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12-21 19:39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为建设一个苗圃,租用1挖掘机清理地上青苗、平整土地,在开辟进场道路时,需挖除几株巨尾桉,在挖掘第三株巨尾桉时,倒下的巨尾桉尾稍将公司请来维持秩序的当地村干部(64岁)打倒,经医院诊断,该干部颈椎、胸椎、腰椎骨折,存在瘫痪危险;现住院治疗。 想请教律师:1、像这样的事故,是公司负主要责任还是挖掘机负主要责任?2、公司能否暂扣挖掘机以往的挖掘机租金用于伤者治疗?3、国有企业是否要等法院判决后,才能按判决结果给付赔偿金?现伤者急需治疗费用,受财务制度限制,我公司账上虽然有钱,但需报主管局批准,公司申请10万但上级主管部门仅批准2万元借款(医院方告知,若手术,手术费至少10万),现伤者家属天天催要医疗费,经办人不堪其扰,4、负责苗圃平整工作的当事员工,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证据补充:我公司与挖掘机之间,只有之前两个租赁合同(合同内有规定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挖掘机承担事故责任);但本次作业仅口头约定150元/工时,尚未签定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行路难
- 2021-12-21 20:05
可以参见下面的法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司机有过错应当由司机承担,如果公司指挥、选任有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建议家属尽快起诉公司先支付医药费,等伤残鉴定后再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司机有过错应当由司机承担,如果公司指挥、选任有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建议家属尽快起诉公司先支付医药费,等伤残鉴定后再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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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行雁书
- 2021-12-21 20:22
意外伤害事故有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标准。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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