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命题和真理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案:4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6 02:45
  • 提问者网友:刺鸟
  • 2021-03-05 02:58
命题和真理之间有什么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3-05 04:13
真理包含于命题
1.  命题
在现代哲学、数学、逻辑学、语言学中,命题是指一个判断(陈述)的语义(实际表达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命题不是指判断(陈述)本身,而是指所表达的语义。当相异判断(陈述)具有相同语义的时候,他们表达相同的命题。在数学中,一般把判断某一件事情的陈述句叫做命题。
   2.   真理
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
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
真理,最纯真,最符合实际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也是哲学名词,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青尢
  • 2021-03-05 07:07
法律命题为真的前提,即它必须处于一个整体上有效的命题体系之内。这里试图讨论,一个法律命题为真,与对这个法律命题为真的信念之间,是否有关系;以及,如果有的话,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里,笔者将通过分析科尔曼(Jules L.Coleman)与莱特(Brian Leiter)所建议使用的“中度客观性”概念,来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们知道,对于信念与真理之间的关系,始终存在两种极端且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说一个命题为真就是说作为个体的我认为它为真,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普罗泰格拉主义或强的主观论,因为它暗含了所谓“个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与之对立的一种观点认为,一个命题为真在根本上独立于任何主体对它的看法,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强的客观论。如果说强的主观论是在一个横轴的左端的话,那么强的客观论就在这个横轴的右端。而在这个横轴的中问部分则分布着其它说法。比如说一个命题为真,意味着它被大部分人认为是真的,意味着被一个解释共同体认为是真的,意味着被所有人认为是真的,等等。   在科尔曼与莱特看来,不同的话语领域对客观性的要求并不相同。比如,当某人谈论某物是否好吃时,命题是否为真所适用的标准就只是强的主观性,当他说“x口味的冰激凌比Y口味的冰激凌好吃”这样一个命题时,使其为真的只不过是他个人的信念。有些话语可能要求更高一点的客观性,比如,说“某物是时髦的”,也就是说“大多数人认为它是时髦的”,不可能我认为某物是时髦的,它就是时髦的;同时,说“某物是时髦的”在原则上不依赖于任何人认为它是否时髦,这也没什么意义。   还有些话语领域要求更高的客观性,比如,当说“木星的中心温度可达3万摄氏度”时,既不只是说我认为它是这样,也不只是说大多数人或所有人认为它是这样;在常识性的观点看来,即便没有任何人认识到这一点,或者所有人都否认这一点,命题依然可能成立。   既然不同的话语领域对客观性的要求不同,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于法律话语而言,适用一种什么样的客观性呢?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看来,说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就是说在相应的案件中,法官认为它是真的,这无疑非常靠近上述横轴的左端;而在菲什看来,法律真理就是解释共同体的信念,可以看出,这个观点在横轴上应当位于法律现实主义之右接近中点的某个位置;再靠右一点,或许稍稍位于中点之右的,是鲍斯特玛的“作为公共性的客观性”,它不仅要求解释共同体的共识,而且要求这个共识必须经由公共性的论辩程序来达成;而处于右侧端点处的,便是摩尔的实在论。他所认为的法律真理在原则上独立于任何人对它的信念,是一种最强意义上的客观论。   在科尔曼和莱特看来,上述各种法律真理观都是靠不住的。强的客观论的错误在于,无法为这样一种实在论的法律事实概念匹配一个合适的审判认识。简单说来,如果法律事实在原则上独立于人们的法律实践,那就无法想象一个什么样的司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官的合理确信是真实的。解释共同体的说法虽然能够避免上述缺乏审判认识论的困境,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解释共同体总是具有特定的社会阶层背景,比如,美国的法官群体通常都是富有的男性白人,导致合法性危机。人们会有这样的理解,那些被认为的法律真理,不过是富有阶层、男性阶层以及白人阶层的狭隘的意识形态。   其次,它无法解释共同体的内部争议是如何解决的。从而,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种“中度客观性”概念。这就是说一个法律命题为真,就是说在理想的认识条件下,法官认为它是真的。“对规则之要求的争论,一个最好的理解就是,它们争论的是,在理想的认识条件(它们可能包括,譬如,完全信息、最大的理性能力和最高的法律素养)下,法官将会对什么样的实践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科尔曼和莱特的观点,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他们所说的是,一个法律命题为真,当且仅当一个法官在理想的条件下认为它是真的。第二种理解是,一个法律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在理想的条件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它的真值达成一致的意见。前者有点类似于德沃金的说法,后者有点类似于菲什与鲍斯特玛的说法,但都不是完全一致。区别在于,在科尔曼与莱特那里,在现实条件下,无论是一个法官的信念,还是一个解释共同体的信念,都不可能达成“真正的真”,而只可能是“近似的真”。这样,通过现实条件与理想条件的对比,通过“近似的真”,科尔曼和莱特把信念与真理关联了起来,并努力使真理既不独立于信念,也并不混同于现实条件下所能够达成的信念。此外,他们认为,“中度客观性”的概念提供了一个标准,“可以依据它来评判实际的审判是否缺乏客观性”。于是,看起来,科尔曼与莱特的“中度客观性”概念既在理论上澄清了信念与真理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实际的功用,那么接受这个概念也就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然而,“中度客观性”概念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就是,如果在现实条件下,法官无法确定一个法律命题的
  • 2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3-05 06:19
不科学的
  • 3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3-05 04:54
命题和真理之间有什么关系? 真理包含于命题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