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操作程序。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的验资报告的双方可行性。
2、外籍华人与中国人共同投资,是组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哪种的可操作性更简便灵活?各有什么优劣?
1、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操作程序。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的验资报告的双方可行性。
2、外籍华人与中国人共同投资,是组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哪种的可操作性更简便灵活?各有什么优劣?
第一个问题
资本溢价形成于投资者出资时,是投资者根据出资协议、企业章程等的规定,实缴出资额超过其在该企业中应享有的“实收资本”份额的部分。根据规定,资本溢价不由实际出资的投资者单独享有,而为企业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而实收资本属于法定资本,与企业的注册资本相一致,无论在来源上还是金额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正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资本溢价不能直接以资本的名义出现,只能计入“资本公积”。
因此,资本溢价无需、也不能直接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企业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资本溢价可用于转增资本。
因此,只有在企业依法办理了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手续,使得该资本溢价被法律确认为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后,企业方能根据这一经济业务编制题中的转增资本会计分录。
另:资本公积不适用于注册资本分期缴付。
《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 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投资人、捐赠人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由所有者享有但不属于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的资本。
资本公积尽管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它与实收资本又有所不同,实收资本一般是投资者投入的、为谋求价值增值的原始投资,而且属于法定资本,还是金额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在金额上则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在来源上也相对比较多样,它可以来源于投资者的额外投入,也可以来源于除投资者之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注册资本具有法定性,资本公积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公司设立之初表现得更为明显。资本公积在出资之初显然不存在估价可能,资本公积属公司所有,在权益上表现为股东所有,显然也不存在转让。
第二个问题
——先说说外商独资
如果注册外商独资企业,那么由外籍华人一人投资,只要
1、注册资金达到当地要求;
2、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到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
(主营业务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注册外资公司)
3、投资方的信息良好,没有在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里;
以上3点如果满足,基本上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优劣势下面再单独说吧。
——再说说中外合资
同样,如果注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外籍华人及中方2人共同投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满足,以上提到的3点:
1、注册资金达到当地要求;
2、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到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
(主营业务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注册外资公司)
3、投资方的信息良好,没有在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里;
还要注意,
4、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在非科技园区之内的,中方投资者必须是法人股的形式入资;如果注册在科技园区之内,可以征得园区及当地审批机关的同意,由中方自然人入资。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是在科技园区内的企业,那么你的中方老板,必须已经注册公司了,然后和外国人合资办理企业,这样才可以。
——最后说说内资
如果注册内资企业,需要由中方老板1人投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满足,以上提到的3点:
1、注册资金达到当地要求;
2、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到投资限制类项目;
3、投资方的信息良好,没有在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里;
还要注意,
4、内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中方自然人1人投资成立的,为1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人民币,而且1人只允许成立1家1人有限责任公司。
5、无任何外资成分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中方老板,注册内资公司,和外国人也就没什么关系了。
分析一下优劣势
很明显,外资企业的优势就在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进出口方面的方便条件。
劣势就在于,审批时间较长。
内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审批时间较短(这个也不一定,具体地方就不说了,因为太复杂)
劣势就在于税收没什么优惠,进出口及外汇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