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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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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2 22:51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3-02 03:42
遗嘱继承法案例分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03-02 04:42
此遗嘱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一人签名。同时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律师为一见证人,另一见证人为徐先生的舅舅,也就是史老太的兄弟。
根据继承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做见证人。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备史老太遗嘱的见证资格。退一步讲,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见证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应该当场见证并签字。此案中,立遗嘱时徐先生并未在场。
综合以上所述,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应与撤销。史老太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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