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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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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17:36
  • 提问者网友:暗中人
  • 2021-01-26 22:28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01-26 22:57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 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 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 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 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 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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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1-27 00:23
百度一下
  • 2楼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1-27 00:17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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