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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详情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21:13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2-25 01:05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详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2-25 02:44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2-25 03:49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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