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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23 23:07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5-23 09:56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5-23 10:07
一、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  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我们也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的权利。  既然案件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我们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我们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纪律过大。总之,就没有明确的答案。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在法庭上就辩论起来,结果就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事实上书记员就没有打,笔者只能自己手写上去。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  其实,自己再认真想想,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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