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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历史名词解释主户和客户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7 18:26
  • 提问者网友:喧嚣尘世
  • 2021-04-27 12:3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4-27 14:12

主户  zhǔ hù
  1.指土著的原有民户。与“客户”相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宋史·地理志一》:“天下主客户:自 至道 末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天禧 五年,主户六百三万九千三百三十一,客户不预焉。”
  2.地主家庭。《歧路灯》第三十:“大约弄戏的人,多是些破落主户,无赖棍徒。” 姚雪垠 《长夜》三:“ 瓤子九 躺下去烧着大烟说:‘凡是到 老吴 那里当学兵的都是有钱的主户。’”原注:“主户,就是地主家庭。”
  [the settled household] 旧时指世代居住在本地的人家(跟“客户”相对)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较为富裕的则属于自耕农民上层或富农。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客户
  1、旧时指以租佃为生的人家。
  2、旧时指外地迁来的住户。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 ,泛指非土著的住户 。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唐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其中的寄庄、寄住户是地主,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唐玄宗时曾进行大规模的括户,将客户变为编户,称附籍客户,其赋税负担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优免。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此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有的史书记为“主客”。


  宋代则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散居农村,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最低层。客户同主户(有常产的税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经济落后区,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广大地区,客户同主人结成了封建的契约关系。宋代客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少数有了一块田园,有的上升为主户,有的发展成为佃富农,有的去做商贩,并且成为富商 。宋以后 ,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称为客户或"流移客户",但客户不列在政府的户口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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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掌灯师
  • 2021-04-27 14:24
就主体而言,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组户名所构成:   一、按人户的身份区分,则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㈢]然而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宋时经常将官户与民户对称使用,民户当然是指官户以外的人户,如宋光宗时记载:“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㈣]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㈤]形势户以外的人户称平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甲头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㈥]总的说来,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其范围显然宽于官户,而与之对称的平户,其范围又窄于民户。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则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分别居住乡村和城市。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主户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㈦]据《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宝庆三年(公元1227),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主户: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客户: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可见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四、按财产多少,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乡村五等户”。[㈧]乡村五等主户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户称上户,第四、五等户称下户,有时也将第三等户称乡村中户。宋朝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可谓五花八门。   可见划分乡村主户的户等,往往是综合田地多少和肥瘠两种因素。划分坊郭户等更为复杂,有的地区是依据屋税,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有的地区甚至是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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