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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代理、寄售的差异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9 22:18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3-19 09:38
具体一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19 09:53
经销
(sale)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

买卖关系。

寄售
(consignment):

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为报酬
)委托代销人
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
寄售人将货物运往代售点,
委托代销商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
为销售;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销售,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余款汇交寄售人。

1


委托代售关系;出货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代销商不承担风险;一
种说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质或者说行纪合同的性质。

代理(
agency

:

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为报酬
)按照
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人负责介绍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
任;一般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垫付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
代理
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议定的比率收取佣金。

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可以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外贸中,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

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以外贸代理合同来判,
但合同法并无外贸代理合同。

常认为外贸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

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但有请求赔偿权)
行纪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等事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
(相对人)
签订行纪执行合同,
行纪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
委托人并不
是行纪执行合同的当事人,
非经债权转移,
委托人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
经销
(sale)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

买卖关系。

寄售
(consignment):

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为报酬
)委托代销人
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
寄售人将货物运往代售点,
委托代销商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
为销售;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销售,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余款汇交寄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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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售关系;出货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代销商不承担风险;一
种说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质或者说行纪合同的性质。

代理(
agency

:

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为报酬
)按照
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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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人负责介绍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
任;一般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垫付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
代理
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议定的比率收取佣金。

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可以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外贸中,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

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以外贸代理合同来判,
但合同法并无外贸代理合同。

常认为外贸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

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但有请求赔偿权)
行纪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等事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
(相对人)
签订行纪执行合同,
行纪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
委托人并不
是行纪执行合同的当事人,
非经债权转移,
委托人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
其行为所生经
济上之利益或损失均归于他人(委托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行纪执行合同,构成了行纪执行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我在别处找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3-19 10:28
代销:代理销售的简称,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名义销售货物,然后与委托方办理结算的销售活动。代销的主要特点是,货物的所有权归委托方,受托方不堑付资金。 寄 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种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国外客户(代销人)签订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将寄售商品运送给国外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替货主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后,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汇交寄售人,是一种先出口后售货的贸易方式。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托人、货主,代销人就是受托人、国外客户,双方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托人始终拥有其所有权,要负担寄售期间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等一切费用,并承担此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代售人只是受托负责照管商品,依据寄售人的指示推销商品并从中取得佣金,代售人有义务尽力推销寄售商品,但对商品能否售出并不负责,寄售期满有权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亏概由寄售人负担。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又有不同: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则是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 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寄售协议确定。寄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 括:协议双方关系条款,包括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有关装卸、报关、运输、储存、保险、纳税等方面的责任以及费用的负担;价格条款,通常有最低售价、不限 价和委托人自行报价的做法;货款的支付方法;佣金的计算以及其他费用的清算方法;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退货办法。采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销人自已垫付资金和承担各种风险,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其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同时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便于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对买主较有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对开拓新市场,扩大销路,推销新产品,处理滞销商品有积极作用。但是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有不利的一 面,如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经常垫付和积压资金,不利于资金周转,同时寄售下收汇一般较缓慢,货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采用寄售方式应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严格选择资信较好的代销商,慎重选择作价方法,采用要求代销,有人提供银行保函等减少风险的办法。寄售发票和其他发票用途没有区别,只是在寄售协议下开立的货物转手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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