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施工工期该怎么填,这个日期如何确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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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16:46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2-13 17:36
有没有什么计算的方法,听说要考虑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等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2-13 18:54
抢工期是需要额外增加成本的,施工单位除非吃饱了撑的,否则不会抢工期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2-13 19:44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6.2.1 条第一款中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16.2.3条中明确,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施工承包人(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未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约定的工作,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指定品牌的产品,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甲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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