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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预算怎么计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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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08 17:51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10-08 11:28
基建工程预算怎么计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10-08 11:52
根据设计阶段划分的不同、建筑工程预算可分为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统称基本建设预算或简称建设预算。预算分类按设计阶段划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按专业划分:土建工程:一般土建工程预算,构筑物工程预算。给排水工程:室内工程预算,室外工程预算。采暖工程:室内采暖工程预算,室外采暖工程预算。电气工程:室内照明预算,动力配线预算,防雷接地预算。按费用内容划分:单位工程预算,单项工程预算,总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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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10-08 15:50
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由空军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而成,到目前已拥有近三十多年发展历史,是一家集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金属门窗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等为一体的综合专业装饰企业。非常有实力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 2楼网友:行雁书
  • 2021-10-08 14:13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2)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3)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3楼网友:玩世
  • 2021-10-08 12:4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而如何区分地下建筑物的性质,政策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该房屋的地下部分应当与地上部分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的计算方法一并计算房产税,而不应将地上、地下分别计算。以产品抵债应视同销售建邺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辖区内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以部分开发产品抵偿施工企业的施工款,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对此行为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指出,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已使用房产出售应纳税近期,税务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某开发商将售楼处部分房屋装修为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使用;按照项目规划这部分房产将在交付时改造成小区的健身会所,交付给物业公司。那么这部分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所开发房产作为样板间、售房处自用期间,应当按照其房产原值的70%确认房产余值,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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