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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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9 07:29
- 提问者网友:谁的错
- 2021-11-18 21:31
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在线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11-18 21:44
)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问: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
提示: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
提示: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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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11-18 22:13
答:为了保证责任的有限性,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资格,使这两类公司成为拟制的人。目的之一,就是将出资人(自然人、法人)的财产做等量的分割,投入公司之中,形成两个财产权(股份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以便承担有限责任;目的之二,是将财产集中进行优化组合(出资人将财产集中在公司之中),以便获得经营上的优势;目的之三,是使出资人脱离对公司的直接管理和亲自管理,而委托有专长的人进行管理,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希望获得收益,又能规避风险,这是人本性上的追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满足了这种追求,极大地促进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度的创立,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一些法学家认为是法制史上最伟大的创造。
有限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正常设立和经营的公司,但对于欺诈性公司和其他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公司,则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以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有限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正常设立和经营的公司,但对于欺诈性公司和其他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公司,则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以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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