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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63条第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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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4 08:51
  • 提问者网友:了了无期
  • 2021-04-03 10:12
刑事诉讼法263条第二项第二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4-03 11:40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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