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也乙服装厂签订一加工合同:约定乙为甲加工5万套服装,质量按以往的标准执行;单价100元;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鑫70万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乙必须于当年12月1日前交付所有的服装,甲公司在收货后的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积极准备交货,但考虑到数量较大,于是乙去电报要求将交货期限延长15天,当天甲公司复电报:乙必须于12月16日前交货,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到了12月16日,乙方仍未能交货,于是甲又发电报致乙:“耽误销售季节,不要交货,解除合同”。乙接此电报后未作答复并将货发出。甲公司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此,乙方提出答复理由:(1)合同是原经理签订的,与现在公司无关;(2)甲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1、甲、乙双方将交货期限延长可否允许?为什么?
2、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4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