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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问题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1 13:50
  • 提问者网友:兔牙战士
  • 2021-05-01 02:21

甲公司也乙服装厂签订一加工合同:约定乙为甲加工5万套服装,质量按以往的标准执行;单价100元;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鑫70万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乙必须于当年12月1日前交付所有的服装,甲公司在收货后的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积极准备交货,但考虑到数量较大,于是乙去电报要求将交货期限延长15天,当天甲公司复电报:乙必须于12月16日前交货,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到了12月16日,乙方仍未能交货,于是甲又发电报致乙:“耽误销售季节,不要交货,解除合同”。乙接此电报后未作答复并将货发出。甲公司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此,乙方提出答复理由:(1)合同是原经理签订的,与现在公司无关;(2)甲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1、甲、乙双方将交货期限延长可否允许?为什么?

2、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4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行雁书
  • 2021-05-01 02:51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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