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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只写4月份还清,没有年份,打条日期是2009年2月,这种欠条在法律上视为哪年四月还清?

答案:6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1-19 23:36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11-19 11:52
一张欠条,只写4月份还清,没有年份,打条日期是2009年2月,这种欠条在法律上视为哪年四月还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11-19 13:07
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认定欠条约定的借款时间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应当留合理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主于11年六月起诉担保人,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11-19 19:07
在2011年2月前起诉才能保证你的债权
  • 2楼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11-19 17:42
确定下你的保证期限是否有约定,若无约定,一般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6个月,你应该可以以这个提出抗辩
  • 3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11-19 16:09
1、欠条即借款合同,法律规定合同主要条款具备才有效。欠条上还款日期为4月份,法庭上可力争借款期限也为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期限不明,因此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你没有担保责任。民间个人借贷也有光约定金额的情况,因此可能会被驳回。
2、因为你是担保人,欠条上的4月份即使算有约定期限,也为约定不明,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的即要探求双方当事人签合同时的真实意愿。找到借贷双方,看是否能协商出一个结果或者由债务人拿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还款意愿是什么时候,比如说我09年4月正好有笔款到期了,借钱当时我跟债权人或者其他人说过用这笔款还钱的事,拿当时的款项证明及人证这就是证据。最好能让借贷双方达成合意。
你是担保人,看你借条的形式简陋应该没签另外担保协议,保证担保的期限约定的话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则为两年。打个比方,如果经过你的努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欠条还款日期是10年4月,则债权人应当最迟在10年10月要求你还款,过期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3、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期限不明,则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之日起为借款期限。如果以上方法不凑效,可跟债务人了解是否有过跟债权人说过“最近手头紧,过几天再还钱之类的话”,或者债权人追要过借款,债务人未还的情况,有类似情况则也可确定借款期限的年份,即使有宽限期,因为没有跟你商量,你的担保期限从可以确定的年份中4月起后推6个月。注意此法只有借贷双方均认可可实行,或者债务人有人证或录音等情况。
4、法律不可能所有情况都规定清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如果借贷双方对09年4月还款没有争议最好,没有的的话法官就看谁拿的证据更可信,他就会做出相应的判决。顺便说一句,欠条本身就是债权人的证据,而你作为担保人签的字。
建议同上,情况复杂,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自己的抗辩主张,让法院采纳。
  • 4楼网友:蓝房子
  • 2021-11-19 14:58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综上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旅行期限约定不明的 应当补充约定 不能补充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 或者合同有关条款 没有交易习惯和合同有关条款的 可以催告后(必经程序)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处合理要综合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综合考虑

补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对担保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 应当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务人到期不清场债务的情况下 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并且没有先诉抗辩权 这张借条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要由法院认定 还要综合考虑是否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事由 如果不存在 又确认了09年4月就是还款最后期限 那么在2年中没有上述时效终止中断事由的 可认定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可以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 假设 法院认定合同条款中的4月不能认为是2009年4月为还款期限的话 那么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会发生变化

至于担保期限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那么依据这条 保证人是否过了担保期间 也要依据主债务旅行期限的确定才能认定 如果认为是2009年4月为还钱期限 那么保证期限就是2009年10月 如果没有认定4月为还款期限 那么保证责任就依据其他期限计算
建议:找专业律师针代理诉讼 针对对方请求和事实进行反驳 至于对担保方的事实和对担保范围期限的主张以何时为准要找律师分析后 确认一个自己对合同和担保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 让法院采纳 不要再这里提问追问又确认了09年4月就是还款最后期限 那么在2年中没有上述时效终止中断事由的 可认定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可以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 假设 法院认定合同条款中的4月不能认为是2009年4月为还款期限的话 那么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会发生变化
这种欠条在法律上视为哪年四月还清?有无法律依据可查?会是法官酌情处理吗?因为我是担保人,直到债权人起诉我之前,都没有找过我。追答民事那件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 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作为对方律师应当主张合同中的4月 为除了2009年4月的其他日期为还款日期 因为这样才能保证没有过诉讼时效 要么他就用合同的其他条款印证 要么他就找到一切证据如录音 补充协议 或者双方的往来信件证明 这个就是指的2009年4月 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如果对方主张合同中的旅行期限约定不明 那么法院要是支持了就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这个时候如果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话 应该是随时履行开始后的半年 这个时候恐怕保证人无法免除责任 反之如果认为09年4月就是还款日期 就可以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这里事实认定我个人认为倾向于约定不明 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恐怕没有保障 如果你问我理由和依据 我暂时没有想到。。不好意思。。
  • 5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11-19 14:40
1、借条上只写4月份还清,没有年份,借款人说是2009看4月还,出借人(债主)可以说是2010年4月或2011年4月还,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呢?法官也无法断定。所以,这个借款合同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确定。可是现在双方对簿公堂了,不可能去协商补充确定归还时间了。依据《合同法》第62条,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因此,此借条上的时间因为规定不明确而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相当于是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这样说来,出借人2011年六月起诉,就没有超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担保也没有超出了担保期限。
  2、超过诉讼时效,在借款合同中是指,到了约定的还款日,出借人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而且从该还款日起两年内仍然不要求借款人还钱,两年后,债权人(出借人)起诉就说是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在法庭上不能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在这两年内及两年之前的某个时间向借款人主张过还钱或还过一部分钱,则起诉会被法院驳回。
  3、如果借条上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你,要求你还钱,如果对方胜诉,你就要替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条上有类似这样写: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一般责任”,那你有一个抗辩权,就是在借款人被起诉,并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还没有能力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你作为担保人才开始替借款人还款。在此之前,你可以拒绝替借款人还钱。
  4、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当时真实的还款时间是2009年4月,那么向后延伸两年,最迟2011年4月出借人就必须起诉。原告2011年六月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你的担保期最迟是2009年10月,也过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我打过关于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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