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事应诉什么样申请多一个人答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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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3 00:50
- 提问者网友:遮云壑
- 2021-04-02 12:31
参加民事应诉什么样申请多一个人答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4-02 13:24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是被告独有的诉讼行为,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正确认识答辩的性质和内容;被告怎样才能合法地提出答辩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保障被告提出答辩等问题密切关系着对立法精神的正确理解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对此加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
一、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
答辩是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原告起诉书副本之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反驳或承认的诉讼行为。民事被告的答辩具有什么性质?实践中有“权利说”和“义务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义务说”的理由是:在诉讼中,原告拥有起诉的权利,被告负有相应的答辩义务;民诉法(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答辩”时,并未提“权”字;法律规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这本身就带有义务规范的性质。据此认为: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权利说”则认为:民诉法(试行)虽未明确规定答辩的性质,但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法学理论上,都能看出答辩具有权利的性质。
我们同意“权利说”的观点,认为答辩是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义务说”的观点不能成立,其错误在于混淆了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一对相对而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偏离立法精神、忽视了答辩本身具有的诉讼权利的特征。
诉讼权利是民诉法(试行)赋予诉讼当事人从事一定诉讼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是当事人的诉权(即诉讼权利的总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得以正常进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诉讼行为的责任。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着本质不同的属性,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有权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表现为一种资格;而诉讼义务是当事人必须履行某种诉讼行为,表现为不可推卸的责任。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可以放弃;而当事人对诉讼义务是不可能逃避履行的,也不能转让他人。③虽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具有明确的期限性,但逾期不行使权利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即丧失权利;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强制履行。④从目的上看,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旨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义务的履行主要是满足他方的需要,是为了实现他人的利益。
对照上述诉讼权利的一般属性,我们认为答辩具有如下诉讼权利性质的特征:
(一)专属性
答辩是专属被告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被告才享有实施这种诉讼行为的资格。(资格就是权利的代名词。)一般情况下,原告、第三人都不享有这种资格。
(二)保护性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答辩正是被告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基于历史上和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被告是消极、被动的,答辩仅是被告履行到庭应诉义务的表现方式。这恰恰忽略了答辩是法律赋予被告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就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显然,诉讼义务是不具有保护性的。
(三)随意性
答辩作为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自行处分,被告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既可由被告本人行使,也可由被告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行使不行使,具体怎样行使,都必须以被告的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随意性。当然,被告行使答辩权的这种随意性不容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诉讼义务则不具有“随意性”这个特征,义务一经法律规定就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没有自主决定是否履行的自由。
(四)可选择性
被告行使答辩权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还可以两种形式并用,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形式为辅或者以口头形式为主以书面形式为辅;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答辩,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判前的庭审过程中答辩。无论被告选择任何一种形式或阶段进行答辩,都能产生一定的诉讼法律后果。诉讼义务则不然,它有明确的规定性,以什么形式履行义务,在什么时候、怎样履行义务法律均有规定,一般地说,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五)期限性
民诉法(试行)规定,被告提出答辩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自接到上诉状副本)直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均可行使答辩权。在这个期限内,人民法院保障被告正当地行使答辩权,并制止任何妨害或限制被告行使答辩权的行为,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行使答辩权提出答辩的,就丧失了该项权利。诉讼权利的期限性的意义在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虽然诉讼义务亦有期限性,但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是义务的解除,在某些情形下将导致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可见诉讼权利的期限性与诉讼义务的期限性是不同的。
以上特征明确了答辩的权利性质,说明答辩是被告用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手段,是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虽然民诉法(试行)没有明确指出答辩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能据此否认法律条文本身所包含着权利性质的内容的基本意义。
一、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
答辩是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原告起诉书副本之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反驳或承认的诉讼行为。民事被告的答辩具有什么性质?实践中有“权利说”和“义务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义务说”的理由是:在诉讼中,原告拥有起诉的权利,被告负有相应的答辩义务;民诉法(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答辩”时,并未提“权”字;法律规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这本身就带有义务规范的性质。据此认为: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权利说”则认为:民诉法(试行)虽未明确规定答辩的性质,但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法学理论上,都能看出答辩具有权利的性质。
我们同意“权利说”的观点,认为答辩是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义务说”的观点不能成立,其错误在于混淆了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一对相对而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偏离立法精神、忽视了答辩本身具有的诉讼权利的特征。
诉讼权利是民诉法(试行)赋予诉讼当事人从事一定诉讼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是当事人的诉权(即诉讼权利的总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得以正常进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诉讼行为的责任。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着本质不同的属性,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有权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表现为一种资格;而诉讼义务是当事人必须履行某种诉讼行为,表现为不可推卸的责任。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可以放弃;而当事人对诉讼义务是不可能逃避履行的,也不能转让他人。③虽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具有明确的期限性,但逾期不行使权利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即丧失权利;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强制履行。④从目的上看,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旨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义务的履行主要是满足他方的需要,是为了实现他人的利益。
对照上述诉讼权利的一般属性,我们认为答辩具有如下诉讼权利性质的特征:
(一)专属性
答辩是专属被告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被告才享有实施这种诉讼行为的资格。(资格就是权利的代名词。)一般情况下,原告、第三人都不享有这种资格。
(二)保护性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答辩正是被告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基于历史上和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被告是消极、被动的,答辩仅是被告履行到庭应诉义务的表现方式。这恰恰忽略了答辩是法律赋予被告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就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显然,诉讼义务是不具有保护性的。
(三)随意性
答辩作为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自行处分,被告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既可由被告本人行使,也可由被告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行使不行使,具体怎样行使,都必须以被告的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随意性。当然,被告行使答辩权的这种随意性不容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诉讼义务则不具有“随意性”这个特征,义务一经法律规定就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没有自主决定是否履行的自由。
(四)可选择性
被告行使答辩权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还可以两种形式并用,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形式为辅或者以口头形式为主以书面形式为辅;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答辩,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判前的庭审过程中答辩。无论被告选择任何一种形式或阶段进行答辩,都能产生一定的诉讼法律后果。诉讼义务则不然,它有明确的规定性,以什么形式履行义务,在什么时候、怎样履行义务法律均有规定,一般地说,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五)期限性
民诉法(试行)规定,被告提出答辩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自接到上诉状副本)直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均可行使答辩权。在这个期限内,人民法院保障被告正当地行使答辩权,并制止任何妨害或限制被告行使答辩权的行为,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行使答辩权提出答辩的,就丧失了该项权利。诉讼权利的期限性的意义在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虽然诉讼义务亦有期限性,但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是义务的解除,在某些情形下将导致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可见诉讼权利的期限性与诉讼义务的期限性是不同的。
以上特征明确了答辩的权利性质,说明答辩是被告用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手段,是专属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虽然民诉法(试行)没有明确指出答辩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能据此否认法律条文本身所包含着权利性质的内容的基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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