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非农户口,无固定职业,老婆是农业户口,刚结婚,现想把她户口迁入我出生地,可村里不同意。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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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9 00:35
- 提问者网友:niaiwoma
- 2021-02-08 09:46
我是非农户口,无固定职业,老婆是农业户口,刚结婚,现想把她户口迁入我出生地,可村里不同意。第一个老婆因患尿毒症去世了,她当时户口迁了,可现在结婚村里说不能迁了,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02-08 10:39
第一你是非农户口也就是说你的户口不在村里,尽管你的老婆是农业户口,但村里没有必要同意把一个不属于自己村管理人员的爱人的户口签到本村,二、如果非要把你爱人的户口迁到此地最好先和村里搞好关系不然你是办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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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08 13:50
非农业户口的老宅基地盖房,各地政策不一,需要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办理审批手续。山东地区的政策参考如下《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 2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2-08 12:10
如果是合法结婚,凭结婚证及女方的户口迁出证明就应该可以办理入户。不过前提是你的前妻要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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