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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合同能否撤销?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0 15:53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3-10 13:02
我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处平房,他的子女共5人已同意签署过户给大儿子(我大伯),我大伯后期又赠予他的小儿子,在公证处有备份,他有2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是和前妻生育),现在这套平房平改后分成4套楼房,由于已赠予小儿子,属于他的房产,现在大儿子没有地方可住,只能住在我奶奶去世后留下的一套楼房(因为是后妈大儿子从满月的时候就一直住在我奶奶家里),我大伯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小儿子对他也不好,他想分成三份重新公证,请问这个赠予协议我大伯能单方面撤销吗? 如果不能撤销赠予还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吗?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慌
  • 2021-03-10 13:49
1、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成“可以”或“不可以”,需要具体分析。
2、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在撤销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②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③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况: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二者的区别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3、因此,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撤销或者不可以撤销。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3-10 15:18
法律规定,只要没有办理赠与过户或赠与公证的,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过户住房之前撤销赠与。 如果已经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或者受赠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行为,赠与人也可以依法申请收回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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