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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改名字,可到了公安局后,他们竟说改不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呀??

答案:3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4 21:31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1-24 12:23
我想改名字,可到了公安局后,他们竟说改不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呀??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1-24 12:35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安机关拒绝为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做法,在目前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对改名申请,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究竟如何把握批准的尺度?
  记者打电话到派出所咨询,户籍民警说:“需要正当理由。”记者追问什么是“正当理由”,电话那头的答复含含糊糊:“先写个申请,由上级单位批准才行。”记者向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采访,均遭到婉拒。
  记者了解到,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这种执法状况,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姓名权受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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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woshuo
  • 2021-01-24 15:13
那你当时怎么不问公安局
  • 2楼网友:千夜
  • 2021-01-24 13:45
你好! 改了名字会带来一系列麻烦,你还是不要改得了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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