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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4年29号公告下的股东捐赠的税会差异探讨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3 06:40
  • 提问者网友:我是女神我骄傲
  • 2021-10-12 13:47
税总2014年29号公告下的股东捐赠的税会差异探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旧脸谱
  • 2021-10-12 14:05
请看以下案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乙公司70%股权。2014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一批自产货物。货物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开具了专票,价税合计1404万元。   探讨问题:1、捐赠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2、捐赠方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   方法一: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14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万元   贷:产成品 1000万元   方法二: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4万元   贷:产成品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   方法三: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982.8万元(1200*1.17*70%)营业外支出 421.2万元(1200*1.1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方法四:   借:长期股权投资 842.8万元(700+1200*70%*17%)营业外支出 421.2万元(1200*30%*1.17)   主营业务成本 300万元(100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万元产成品 10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360万元(1200*30%)   请大家评判那种处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还有更好的会计处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税务方法一:在2014年度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404万元,同时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4万元。   税务方法二:由于该项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万元(或1204万元)。   税务方法三:由于甲公司仅仅只占有70%股权,该项捐赠只能70%(982.8万元)算作是资本性投入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余30%的捐赠是对其他少数股东的捐赠不可在税前扣除或增加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请大家评判那种处理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如都不符合税法规定,那么符合税法规定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请各位从自己熟悉的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都行。谢谢大家了!   多选投票: ( 最多可选 4 项 ),截止12月22日,共有 38 人参与投票1. 会计方法一:视同销售,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和销项税额之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61% (15)2. 会计方法二:按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账面价值和销项税额之和增加长投成本…………………………… 4.08% (2)3. 会计方法三: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和销项税额的70%增加长投成本,其余30%按公允价值做捐赠(营业外支出)……………….. 10.20% (5)4. 会计方法四:按账面价值的70%和销项税额70%之和增加长投成本,其余30%视同销售并公允价值做捐赠(营业外支出)……………………….2.04% (1)5. 以上会计处理,均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我有更好的处理办法,请看跟帖………………………………0.00% (0)   6. 税务方法一:在2014年度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404万元,同时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4万元……………………………. 0.00% (0)7. 税务方法二:由于该项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万元(或1204万元)………………………….16.33% (8)8. 税务方法三:由于甲公司仅仅只占有70%股权,该项捐赠只能70%(982.8万元)算作是资本性投入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余30%的捐赠是对其他少数股东……………… 0.00% (0)9. 以上所有税务处理均不符合税法规定,我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请看我的跟帖 …………………………………..0.00% (0)10. 我是来学习的,坐等大虾们高见 ……………………………36.73% (18)无极小刀对此问题的观点:   税总【2014】29号公告发布以来,小刀就一直在思考,心得颇多。今天借彭怀文老师提出的这个案例,仅在设定的条件下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处理   资产的处置方式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决定的,反映管理当局的主观想法。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应反映管理当局的主观意图。管理当局资产处置的主观意图是捐赠,则会计要按照准则上捐赠的规定处理账务;管理当局资产处置的主观意图是投资,则会计要按照准则上投资的规定处理账务。具体到本案,因已经明确为捐赠,则会计上应按照捐赠处理账务。因此,小刀不赞同彭怀文老师所列四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任何一种。   正确的处理,应是巴特版主的意见,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会计上按照捐赠处理,则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计税收入1200万元,同时调增计税成本1200万元。又由于该项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难以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涉及的增值税,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处理。   三、需要说明的一点   对于税总【2014】29号公告第二条,小刀认为:资产接收方的会计处理不一定要与资产划出方的会计处理相对应。   如何理解?划出方做捐赠处理,接收方未必就不能做收到投资处理。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合同协议的约定。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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