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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给付义务不确定,那为什么是有偿合同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1 11:50
  • 提问者网友:捧腹剧
  • 2021-03-21 07:35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给付义务不确定,那为什么是有偿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21 08:28
金钥匙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针对居间合同,如果确认居间合同是无偿合同,则居间人丧失了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的机会,客观上也导致了没有人从事无偿的居间服务,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的创设目的和基本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区分合同有偿与合同无偿是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衡量的,并不以实际交付为区分要件。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3-21 09:20
具体情况,可以看看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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