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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离职,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是否该签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0 22:02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3-10 08:38
求教,离职,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是否该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3-10 09:26
楼主,个人认为既然是协议,就首先要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要求内,平等签订协议,既有责任义务,必然有权利报酬,而且《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此方面的协议做了明确规定。希望能够给予你帮助。
  而你要辞职的公司只规定给你的责任,不予你公平的补偿,甚至完全没有补偿,这就是显失公平的,这样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你可以据民事公平原则和下附条款告诉你的公司,声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公司无理取闹,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对于你说的第二个内容,相关保密工作者完全可以把你囊括在内,不过囊括了没什么的,呵呵,别怕 朋友!

  附相关法律政策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下称《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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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过活
  • 2021-03-10 09:59
也许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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