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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允许家里养马麽?养了马能在路上骑麽?(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请给我专业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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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9 18:30
  • 提问者网友:嘚啵嘚啵
  • 2021-03-28 22:54
民法允许家里养马麽?养了马能在路上骑麽?(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请给我专业回答,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3-28 23:41
首先,《民法通则》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家里养马,可是普通公民家里,是不具备养马条件的;其次,骑马上公路,已经超出了《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属于《道路交通法》调整的范畴,按照该法的立法精神分析,允许上路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而非机动车里包括畜力车,畜力车在城镇通行要么受时间的限制、要么受路线的限制,然而,“马”不是当今法定的交通工具,因此应该理解为:普通城镇公民,不能骑马上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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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3-29 02:03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一、关于动物共同损害的处理
动物共同损害,就是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同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按照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处理。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应按照民法通则127条和130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判由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损害并非数个动物共同所为,但数个动物都有致人损害的可能,而又不知损害为何个动物所为。对此,应如何处理?我认为,应按共同危险行为处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行为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一些外国和我国台湾民法中都规定共同危险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加害于他人时,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数人中不知谁为加害者亦同”。台湾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谁为加害者亦同。”我国民法没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对共同危险的处理不尽一致。有的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作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定原告败诉,等等。
二、买卖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动物应买卖而进入流通领域后,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类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和实践中,认识和裁判尚不统一。如有这样一起因买卖耕牛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案情是: 丁某到畜牧业自由市场上,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回一台耕牛。买回第五天,丁某牵着牛去犁地时,刚犁完一圈,耕牛便站着不走,怎么也不听使唤,丁某发急,遂用鞭子抽打了牛几下,牛突然转身,用头将丁抵撞倒后,活活将丁某抵死在地里。事情发生后,丁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1,丁某死亡与林某有一定因果关系。林某卖牛没有言明牛会伤人,所以对丁某的被牛抵死有过错(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2,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耕牛买卖关系已成交,耕牛已经归了丁某所有,自家的牛伤自家的主人,与卖主林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处理。本案最后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这种意见并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可。先不说本案处理的是否正确,仅从本案的争议看来,有必要对买卖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确认买卖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买卖动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是买卖动物是否存在潜在危险。一般说,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随着动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家畜、家禽等动物买卖的民事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其动物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就转移到新的饲养人了。买卖动物损害责任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损害是由动物潜在的危险造成的。对此,则不能完全根据动物所有权转移来确定其民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而,在处理买卖动物时,还应注意审查动物有无潜在危险。所谓动物潜在危险,是指个别动物所具有超出同类动物共同危险之外的危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动物危险性的认识程度,一般是由同类动物普遍具有的危险性决定的,人们对某类动物的危险性的认识和防范,与该类动物的共同危险性程度相适应。例如,狗类动物一般易伤人,属于人们普遍认识并防范的。但耕牛伤人,公鸡伤人等,则是超过了这类动物共同危险性的特殊情况了。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动物的潜在危险,,亦称动物的隐蔽瑕疵。
动物具有潜在危险,出卖人出售动物时,应当向买受人言明,出卖人不向买受人言明,隐瞒其潜在危险,将其出卖他人,因而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 2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3-29 01:07
你的问题中心意思应该是:普通城镇公民,家里是否可以养马、是否可以骑马上公路,对吧?首先,《民法通则》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家里养马,可是普通公民家里,是不具备养马条件的;其次,骑马上公路,已经超出了《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属于《道路交通法》调整的范畴,按照该法的立法精神分析,允许上路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而非机动车里包括畜力车,畜力车在城镇通行要么受时间的限制、要么受路线的限制,然而,“马”不是当今法定的交通工具,因此应该理解为:普通城镇公民,不能骑马上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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