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定“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案情:
赵刚和其他40多名同事被一家公交公司录用,从事乘务工作。该公交公司与赵刚等人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报酬、工作内容及福利待遇等条款。
为了简化繁琐的人事管理关系和降低工作成本,该公交公司设立了一家下属的劳务服务公司。赵刚等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该公交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同赵刚等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赵刚等人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交公司也有意续签,但要求赵刚和其他多名同事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将赵刚等人从新派回到原工作岗位,并承诺说只是变换一种合同方式,但是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与原来一样,不会改变。赵刚和其他的职工想不通,续签就续签,怎么还这么麻烦。公交公司解释说,劳务派遣公司是公交公司的下属企业,和他们签合同就是和公司签合同,并且待遇各方面没有变化,告诉这些职工不要担心,如果不愿意,劳动合同现在也已经到期了,不愿意的可以走人。
赵刚和单位这些职工都是40挂头的中年人,这个岁数上哪找工作都不爱要,丢了工作就很难再找,再加上单位给的待遇和原来没有变化,大家伙也就没多想,就都“续签”了劳动合同。之后,赵刚等人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都与原来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有一点的是这些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公交公司按月转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再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给这些职工。
可好景不长,公交公司突然以乘客流量减少,公司效益滑坡不需要这么多职工为由,将赵刚等职工退回给了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赵刚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赵刚等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与该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过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认为,公交公司利用自己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规避《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转嫁风险与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另外,10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赵刚等人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公交公司也同意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就应当与赵刚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交公司规避法律下设派遣公司而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裁决支持了赵刚等人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