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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答案:5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17 08:11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1-16 23:52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1-17 00:38
近代以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民法的功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民事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
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家
  • 2021-01-17 04:18
因为考虑到诉讼的成本 20年已经足够久远 一般都是两年内就应该开始解决
  • 2楼网友:煞尾
  • 2021-01-17 03:03
不予保护是从实体角度说的,不是不再受理。超过诉讼时效的话,依然受理,然后法院审查,如果确实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一般是驳回诉讼请求。至于为什么是20年,这个基本是从社会安定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防止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就是,权利人经过这么长时间依然不行使权利,法律没有再予以保护的必要了。因为自身是权利的最佳守护者,且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 3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1-17 01:45
不是,这个最长时效是消灭的胜诉权。。意思是,法院受理,侵害人可以主张时效届满,这样,你就败诉了,权利就消灭了。。但是如果,那人不知道有时效这玩意,他给你赔偿了,但是后来,他人提点,发现吃亏了,要求你返还,这时候,法院就保护你了。。时效的主张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适用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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