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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可对乙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调整,公司可单方面对员工岗位调整吗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9 03:06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01-28 09:48
我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1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甲方的分、子公司或经营地工作”;并且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任职能力,可在母公司范围内(包括各子、分公司、各部门)对乙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薪资按新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根据以上已经双方签订的内容,请问:
1、公司可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吗?
2、公司可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工作地点调整吗(合同中未注明确切的地点)?
3、公司可单方面岗位调整后作薪资调整吗?
4、公司可单方面将人事经理调整为人事主管吗?
5、公司可单方面将人事经理调整为库房主管吗?
6、员工处于孕期,请问公司可单方面进行岗位调整吗?
7、员工处于孕期,请问公司可单方面调整岗位后调整薪资吗?即只保留基本工资,不发放岗位级别工资、福利等。
8、员工处于孕期,请问公司可单方面调整薪资吗?即只保留基本工资,不发放岗位级别工资、福利等。
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因为已经通过网络查询过很多资料和法规,但对于个别问题的答案仍然很模糊,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逃夭
  • 2021-01-28 10:44
不可以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1-28 11:11
1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可以作为一个附加条件来处理,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已经告知了乙方有此类的可能性出现。   2 如果在合同中还有以此来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变更工作地后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约定等,都要因变更工作地而变更,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只能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只能是解除合同之类的了,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相应补偿。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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