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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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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5 11:39
  • 提问者网友:谁的错
  • 2021-03-25 05:36
如何理解“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适用条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3-25 06:51
监视居住 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3-25 08: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适用条件即“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经常换地方住,今天住这里,明天有跑去别的地方,就应该为他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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