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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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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5 18:44
  • 提问者网友:战魂
  • 2021-11-25 08:44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11-25 08:53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成立以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的立法机构,着手制定法律。他还钦定了此次修法的原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它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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