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在一个企业里的做法是:
借:原材料 100
借:待摊费用----末抵扣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等到了次月将该发票拿去认证了之后: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17
贷:待摊费用----末抵扣进项税 17
如果3个月到期之后还没有认证的话:
借:原材料 17
贷:待摊费用----末抵扣进项税 17
我觉得这样处理很合情理呀,这样可以处理账面和税金与申报表上面的税金达到一致,而且也没有违被他税上的那种没到票不入账的规定呀,还可以处理认证不了的发发票.
但是到了新公司来之后,这里的财务经理说我那样是"调税"不允许的.这里采用的是"不处理,假将没有收到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很麻烦.
我想问问究竟可不可以那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