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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行使之。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国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全属于皇帝。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01 05:15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11-30 20:28
材料一: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行使之。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国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全属于皇帝。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第63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材料二: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并与参众两院议员共同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总统的命令须经其任命的各内阁部长附署。请回答:(1)结合所学,判断上述材料分别出自什么文献?(2)由上述材料,判断两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政体类型。并比较两国议会和国家元首权利的异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0-12-10 18:16
我暂时保留我的看法!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山有枢
  • 2020-12-17 19:36
这下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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