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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女性工人的特殊对待以一种对女性的保护还是一种歧视?请结合劳动法相关内容回答。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6 00:42
  • 提问者网友:孤山下
  • 2021-02-15 14:09
尽量答多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过活
  • 2021-02-15 14:37
这当然是保护,女性的生理特点,不适合做体力强度特别大的工作,还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任务。生儿育女是女性的光荣,男人再有本事也无法生孩子,对此所有男人都甘拜下风,但是男人也有体力上的优点。总之男女生理特点是各有所长,男女平等是“人的价值”总体上的平等,不是具体分工上的一一对等。劳动法的制定要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照顾到男女不同的生理特点,这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怎么能说对女性歧视呢?

其次,如果法律不做相应规定,就有可能发生用人单位安排女性做超越生理极限的工作,损害妇女、儿童、胎儿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利益。

时间关系,就只能说这些,抱歉,谢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2-15 16:06
《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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