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问题,卫生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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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5 05:19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03-15 01:50
某县卫生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所必须具备的“两证一照”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进的药品批发销售给其他药店,批发销售额达1万元,数额较大,确属于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某卫生局依法对药店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2)没收封存仓库的批发药品;(3)罚款1000元。没收的药品,除一部分当日运回外,其余就地封存。几天后,卫生局又将就地封存的药品运回封存。与此同时,卫生局又以行政处罚通知书认定的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条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罚。该药店不服而起诉。试问:县卫生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15 03:28
《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就本案而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第一次罚款1000元,是对于你的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做出的处罚;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罚,是针对非法经营额做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不能认定为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个处罚。
但是,就本案而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第一次罚款1000元,是对于你的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做出的处罚;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罚,是针对非法经营额做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不能认定为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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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蓝房子
- 2021-03-15 04:33
也许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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