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有个农民工工作10多年了,之前合同都是每年一签,保险也给上了,如今10月底合同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与其解除,并赔偿2个月的工资。
之前也没提出,但是听说解除合同时这个农民工说10以上就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说法对吗?如果对应该怎么处理?
本单位有个农民工工作10多年了,之前合同都是每年一签,保险也给上了,如今10月底合同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与其解除,并赔偿2个月的工资。
之前也没提出,但是听说解除合同时这个农民工说10以上就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说法对吗?如果对应该怎么处理?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满10年就必须订立,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的。
2、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给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对的。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应该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是对的。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补偿10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