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与权力存在的价值与关系何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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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08:17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4-06 19:27
金钱与权力存在的价值与关系何以解答?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4-06 21:07
我一向以为,“权本位”是封建主义的价值原则,“钱本位”是资本主义的价值原则。当然,这里说的“权”,是特指宗法等级制度下的君权、族权等;这里说的“钱”,则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的代表。因此我认为,在社会普遍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上,以“钱本位”取代“权本位”,即是资本主义取代了封建主义。虽然它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质,但毕竟是两代黑暗的剥削阶级之间的地位交替,所以钱和权之间并不一定是彼此绝对对立的。它们之间发生一些权钱勾结,权钱交易,应该说是在意料之中。然而我却没有想到,在我们这个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为什么也会发生大量的“钱权交易”现象;更没有想到,这种现象会表现得如此突出和严重。这就使人不能不思考:除了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这样的历史形态相关以外,金钱和权力还有没有什么别的、更一般的意义?钱究竟是什么,它何以能够如此容易地与权发生转换呢?
重读《资本论》时得到了启示:原来,钱也是权!马克思在分析货币职能时说:“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就是说,货币本身是代表着、联系着一定权力的,钱也有它的权力;钱的权力实际就是握有钱的人的权力。你有多少钱,就意味着你有多少权力可以占有和支配相应的社会财富。马克思又说,由于“货币本身是商品,是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的外界物。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哦,原来钱作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它所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的私有权力”,即在原则上人人都可以得到并享有的“私权”。而与之相对立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即“社会权力”,实际上指的是“公权”,即社会、集体的权力。既然如此,那么“钱”和“权”之间,就不是权与非权的差别,而只是“公”与“私”的关系了。因而,“权钱交易”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也就是“化公为私”--把公权变成私权。明白了这一点,对于认清腐败的本质很有用处。
在“权本位”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对皇帝来说,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天子的家事就是天下国民的公事;由此推之,每一级长官和家族首脑的身事也就可以成为他们下属民众的公事,即公开地把私权变成了公权。所以“权本位”实际是“公”与“大私”合一、以“公”代“私”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谁要想得到社会的财富、财产,就只能依靠权势,用权势可以直接得到想要的东西,包括金钱。谁顺着等级权力的阶梯爬得高,谁就可以得到得多,这里并不需要金钱充当第三者,金钱只起某种辅助的作用。而在“钱本位”时代,公与私开始有了分明的界限,但是分明的结果却不是立公。“公”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置于非常软弱的地位,社会崇尚的是“私”。金钱作为一种“随时可用的绝对的社会形式”,正是公开地、堂而皇之地体现个人权力的东西。不管是谁,只要有钱并充分利用,就可以把任何东西、包括公共财富和权力在内,买过来为自己所用。所以“钱本位”的实质,是“公私分离,扬私抑公”。
“权本位”和“钱本位”都是以“私”(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为基础的价值形态,因此它们之间的过渡有连续性。在这两种形态下,搞权钱交易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自发性。既然如此,那么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如何防止“权钱交易”这种旧式的腐败,就需要从根本上考虑:我们既不是权本位、也不是钱本位的社会,而是以人民为主体、以劳动为本位的社会,国家集体的社会公共权力与人民群众个人的权力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在统一的。既然如此,那么防止权钱交易、发生腐败的根据,就主要在于公私之间的界限合理而分明,在于社会“责、权、利”结构的充分完善和有效。其中,牢牢把握住公权姓“公”,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权钱交易”之所以成为腐败,其关键和实质就在于化“公”为“私”--把公权变成私权。贿赂者用自己手中的私权--钱,让受贿者手中的公权为我所用;他之所以能够成功,首先是因为受贿者把手中的(公)权当成(变成)了一己或小圈子的私权。如果没有这一环,那么贿赂就不会成功。所以,从观念上、组织上、体制和机制上、法制和道德上多管齐下,牢牢围绕一个焦点:把握住公权姓“公”,而不使任何人得以私之,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应该并且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这种腐败的第一条保证。
因此在思想观念上,我们也就需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以人民为本位的集体主义,强调各级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公仆”的职业道德等;在行动上,我们也就特别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在实现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法治建设。
文化与市场
近年来,关于精神文化活动和产品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很受注意,并有所争论。人们关切的焦点,实际是如何理解精神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文化生产也是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有交换价值。因此文化和文化产品应该而且能够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其价值(经济效益);文化生产部门只有走企业化的路子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是以经济上的“劳动价值论”来看待文化,看到的主要是它的经济价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文化及其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主要并不在于它的经济价值,而在于它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是指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精神发展的需要(社会效益),它不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中,而只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外实现;因此文化价值的实现决不能靠市场来解决,“文化市场化”和文化部门企业化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两种观点能否统一起来?回答是肯定的。但有两个问题先要弄清:首先,“文化价值”与“文化产品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哲学价值论,它们分别指“什么性质(满足什么需要)的价值”和“什么东西的价值”,二者之间是价值(社会意义)与价值承载者、提供者(价值客体)的区别,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例如:“文化价值”是指任何事物满足一种主体需要--在文化生存发展方面的需要;而“文化产品的价值”,则是指文化产品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任何一方面可能需要的满足和意义,二者不是对等的。犹如一套人生观教科书,它的根本价值固然在于给人以人生启迪(文化价值),但获得这种启迪的来源却并非只有书本;编写和出版这套书的意义(文化产品的价值),也不仅限于思想启迪,同时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它对于作者、出版和发行经营者、读者的其他价值。可见,对于文化产品来说,两种价值是不相等同、彼此不能代替的;但它们又都是要实现的,在现实条件下缺一不可。
其次,如何统一,即如何找到合理的结合方式?在现实条件下,我觉得有就是要把握它们之间的“目的与条件和手段”的关系:文化事业所追求的目的和它所创造的价值,在于人和社会的文化、特别是精神的全面发展,文化价值是社会主义文化活动的目的性价值;而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则是满足文化事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价值之一,也是实现文化事业目的和目标的一种条件和手段。
就是说,关于文化与市场的关系,我们不应该把它们割裂、对立起来,而要从目的和手段的高度来统一它们:一方面不要完全离开经济效益去考虑社会效益。既然现阶段还不能取消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那么就要把实现它们的商品价值变成实现其文化价值的必要途径。应该指出,“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与“文化价值的商品化”不是一回事。文化和文化价值本身是不能成为商品的,但文化产品却可以。正如道德情操和艺术修养不能买卖,但道德著作和艺术作品却可以上市。所以我们原则上并不需要、也不应该拒绝文化产品、特别是那些大众消费型的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相反,倒应该有目的地、主动地开辟和扩大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文化产品市场;另一方面也不要完全离开社会效益去理解经济效益。任何经济现象本身都必然联系着一定的人文精神,有其文化负载,产生一定的文化价值,只不过有显潜、强弱、优劣之分罢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只讲经济发展,同时也把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当作目的,包括给文化发展以必要的和有力的支持。如果不注意保持与一定健康文化价值相联系,那么伴随这样经济效益的,很可能是负面的文化价值。
可见,关于文化与市场关系的关键和实质,并不在于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是否应该和能够进入市场(这一点已由事实做出了明确的回答),而在于为了什么、怎样进入市场?是以市场为手段,让它为实现文化价值的目的服务,还是把手段变成了目的,用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取代了它的文化价值,让文化生产部门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去追求利润?这是文化事业上价值选择的分水岭。如果确实是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即着眼于人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人的文化素质提高,那么就必然对文化活动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方式和程度有所选择,有所限制。应该说,目前在不违背目的的前提下,我们对于手段(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在内)的合理开发利用实际上并不充分。有效地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打开出路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大的不足。相反,“手段”更多地为低文化、浅文化的东西所用,甚至出现了为了手段而放弃目的,把手段完全目的化,片面功利化、庸俗化乃至反文化倾向的苗头。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现象,难怪有识之士要挺身疾呼:还我文化价值!
关于我们的精神文化产品应该和能够“市场化”到什么程度,我想,这里是非得失界限的基本规定,应该是以“是否有利于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地位”为标准,具体地说包括三个方面:(1)是否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精神生产的能力不断增强、精神生产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2)是否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结构不断优化;(3)是否有利于保证和促进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成为文化生活的主导;等等。如果做到了这三点,那么直接的结果将是文化事业本身持续的繁荣和发展,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不断地得到提高。
重读《资本论》时得到了启示:原来,钱也是权!马克思在分析货币职能时说:“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就是说,货币本身是代表着、联系着一定权力的,钱也有它的权力;钱的权力实际就是握有钱的人的权力。你有多少钱,就意味着你有多少权力可以占有和支配相应的社会财富。马克思又说,由于“货币本身是商品,是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的外界物。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哦,原来钱作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它所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的私有权力”,即在原则上人人都可以得到并享有的“私权”。而与之相对立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即“社会权力”,实际上指的是“公权”,即社会、集体的权力。既然如此,那么“钱”和“权”之间,就不是权与非权的差别,而只是“公”与“私”的关系了。因而,“权钱交易”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也就是“化公为私”--把公权变成私权。明白了这一点,对于认清腐败的本质很有用处。
在“权本位”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对皇帝来说,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天子的家事就是天下国民的公事;由此推之,每一级长官和家族首脑的身事也就可以成为他们下属民众的公事,即公开地把私权变成了公权。所以“权本位”实际是“公”与“大私”合一、以“公”代“私”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谁要想得到社会的财富、财产,就只能依靠权势,用权势可以直接得到想要的东西,包括金钱。谁顺着等级权力的阶梯爬得高,谁就可以得到得多,这里并不需要金钱充当第三者,金钱只起某种辅助的作用。而在“钱本位”时代,公与私开始有了分明的界限,但是分明的结果却不是立公。“公”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置于非常软弱的地位,社会崇尚的是“私”。金钱作为一种“随时可用的绝对的社会形式”,正是公开地、堂而皇之地体现个人权力的东西。不管是谁,只要有钱并充分利用,就可以把任何东西、包括公共财富和权力在内,买过来为自己所用。所以“钱本位”的实质,是“公私分离,扬私抑公”。
“权本位”和“钱本位”都是以“私”(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为基础的价值形态,因此它们之间的过渡有连续性。在这两种形态下,搞权钱交易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自发性。既然如此,那么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如何防止“权钱交易”这种旧式的腐败,就需要从根本上考虑:我们既不是权本位、也不是钱本位的社会,而是以人民为主体、以劳动为本位的社会,国家集体的社会公共权力与人民群众个人的权力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在统一的。既然如此,那么防止权钱交易、发生腐败的根据,就主要在于公私之间的界限合理而分明,在于社会“责、权、利”结构的充分完善和有效。其中,牢牢把握住公权姓“公”,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权钱交易”之所以成为腐败,其关键和实质就在于化“公”为“私”--把公权变成私权。贿赂者用自己手中的私权--钱,让受贿者手中的公权为我所用;他之所以能够成功,首先是因为受贿者把手中的(公)权当成(变成)了一己或小圈子的私权。如果没有这一环,那么贿赂就不会成功。所以,从观念上、组织上、体制和机制上、法制和道德上多管齐下,牢牢围绕一个焦点:把握住公权姓“公”,而不使任何人得以私之,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应该并且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这种腐败的第一条保证。
因此在思想观念上,我们也就需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以人民为本位的集体主义,强调各级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公仆”的职业道德等;在行动上,我们也就特别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在实现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法治建设。
文化与市场
近年来,关于精神文化活动和产品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很受注意,并有所争论。人们关切的焦点,实际是如何理解精神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文化生产也是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有交换价值。因此文化和文化产品应该而且能够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其价值(经济效益);文化生产部门只有走企业化的路子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是以经济上的“劳动价值论”来看待文化,看到的主要是它的经济价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文化及其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主要并不在于它的经济价值,而在于它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是指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精神发展的需要(社会效益),它不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中,而只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外实现;因此文化价值的实现决不能靠市场来解决,“文化市场化”和文化部门企业化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两种观点能否统一起来?回答是肯定的。但有两个问题先要弄清:首先,“文化价值”与“文化产品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哲学价值论,它们分别指“什么性质(满足什么需要)的价值”和“什么东西的价值”,二者之间是价值(社会意义)与价值承载者、提供者(价值客体)的区别,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例如:“文化价值”是指任何事物满足一种主体需要--在文化生存发展方面的需要;而“文化产品的价值”,则是指文化产品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任何一方面可能需要的满足和意义,二者不是对等的。犹如一套人生观教科书,它的根本价值固然在于给人以人生启迪(文化价值),但获得这种启迪的来源却并非只有书本;编写和出版这套书的意义(文化产品的价值),也不仅限于思想启迪,同时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它对于作者、出版和发行经营者、读者的其他价值。可见,对于文化产品来说,两种价值是不相等同、彼此不能代替的;但它们又都是要实现的,在现实条件下缺一不可。
其次,如何统一,即如何找到合理的结合方式?在现实条件下,我觉得有就是要把握它们之间的“目的与条件和手段”的关系:文化事业所追求的目的和它所创造的价值,在于人和社会的文化、特别是精神的全面发展,文化价值是社会主义文化活动的目的性价值;而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则是满足文化事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价值之一,也是实现文化事业目的和目标的一种条件和手段。
就是说,关于文化与市场的关系,我们不应该把它们割裂、对立起来,而要从目的和手段的高度来统一它们:一方面不要完全离开经济效益去考虑社会效益。既然现阶段还不能取消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那么就要把实现它们的商品价值变成实现其文化价值的必要途径。应该指出,“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与“文化价值的商品化”不是一回事。文化和文化价值本身是不能成为商品的,但文化产品却可以。正如道德情操和艺术修养不能买卖,但道德著作和艺术作品却可以上市。所以我们原则上并不需要、也不应该拒绝文化产品、特别是那些大众消费型的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相反,倒应该有目的地、主动地开辟和扩大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文化产品市场;另一方面也不要完全离开社会效益去理解经济效益。任何经济现象本身都必然联系着一定的人文精神,有其文化负载,产生一定的文化价值,只不过有显潜、强弱、优劣之分罢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只讲经济发展,同时也把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当作目的,包括给文化发展以必要的和有力的支持。如果不注意保持与一定健康文化价值相联系,那么伴随这样经济效益的,很可能是负面的文化价值。
可见,关于文化与市场关系的关键和实质,并不在于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是否应该和能够进入市场(这一点已由事实做出了明确的回答),而在于为了什么、怎样进入市场?是以市场为手段,让它为实现文化价值的目的服务,还是把手段变成了目的,用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取代了它的文化价值,让文化生产部门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去追求利润?这是文化事业上价值选择的分水岭。如果确实是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即着眼于人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人的文化素质提高,那么就必然对文化活动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方式和程度有所选择,有所限制。应该说,目前在不违背目的的前提下,我们对于手段(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在内)的合理开发利用实际上并不充分。有效地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打开出路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大的不足。相反,“手段”更多地为低文化、浅文化的东西所用,甚至出现了为了手段而放弃目的,把手段完全目的化,片面功利化、庸俗化乃至反文化倾向的苗头。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现象,难怪有识之士要挺身疾呼:还我文化价值!
关于我们的精神文化产品应该和能够“市场化”到什么程度,我想,这里是非得失界限的基本规定,应该是以“是否有利于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地位”为标准,具体地说包括三个方面:(1)是否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精神生产的能力不断增强、精神生产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2)是否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结构不断优化;(3)是否有利于保证和促进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成为文化生活的主导;等等。如果做到了这三点,那么直接的结果将是文化事业本身持续的繁荣和发展,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不断地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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