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我准备一人交付首期并且动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是我有以下几点疑惑:
1、法律是否允许婚后双方的公积金可以分开使用,我仍然用自己的公积金供房,而她的公积金留着日后买第二套房?
2、婚后我如果仍是一人供该房,法律是否认可该房产归我一人所有?
3、如果法律规定婚后所供房产为共同财产,那么婚前我交付的首期和动用的公积金是否也视为共同财产?
希望行内人士逐条给予解答,并且注明相关法律依据,本人将追加积分以示感谢!
婚前一方尚未供完的房产在婚后是否视为双方所有?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20:48
- 提问者网友:佞臣
- 2021-02-25 00:3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25 01:46
1、第一个问题,如果你们有婚前公证或者婚后约定应该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于第二个问题,该房应该归你一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应该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2010年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3、以上两条足以回答了你的第三个问题。
2、对于第二个问题,该房应该归你一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应该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2010年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3、以上两条足以回答了你的第三个问题。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2-25 02:28
你好!
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双方可以协商该房产的归属,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主张婚后还贷的房屋,就房屋增值部分适当得到补偿。 等房产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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