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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问题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3 21:20
  • 提问者网友:别再叽里呱啦
  • 2021-06-03 15:51

法律文书的种类各式各样

不同的文书有不同的格式

有些文书有要写受文单位名称

有些文书却要写致送单位名称

分别都是什么文书?如何清晰地区分这两种的区别,从而不再混淆呢?

文书的编号问题

我们知道编号都有年份,但是很多年份是放中间:X公刑诉字[XXXX]第X号

有些年份是放前面:(2003)X公预字第X号

两者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有些用括号()有些用[ ]?有什么讲究么?

怎么区分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6-03 16:41

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信函式与致送式比较接近,只是在受文单位的书写位置上有所区别:信函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首部,致送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尾部。


信函式的法律文书很多,或是面对当事人的,或是面对执法机关的,或是面对有关单位的;但无论是哪一种,一般都有明确的受文的人或单位,也都有制作机关和文种标题。有的信函式文书在尾部有一两句谦敬性词语。如“特此答复”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函文书多用这种形式。
致送式法律文书与信函式文书十分相近,只是受文单位改为致送单位,写在文书的尾部,用“此致”引出;但受送单位要顶格书写。律师实务文书多用致送式文书。如各种诉状均为致送式文书。致送式中的一部分文书需要在文书的首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律师代书或当事人自书的申请书等也多采用这种形式。



方括号是指以方括号里的值为地址取值。圆括号是用来做偏移的,意思就是圆括号里面的值要加上外面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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