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是否存在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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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6 22:44
- 提问者网友:刺鸟
- 2021-03-26 14:25
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是否存在竞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3-26 15:49
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
法律效力。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为善意且代理人无权代理为基础。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2)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4)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追问这也没说是否竞合啊
法律效力。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为善意且代理人无权代理为基础。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2)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4)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追问这也没说是否竞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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